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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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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免费师范生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8-12-13     浏览量:

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年度进人计划和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实际人数预留进人计划。省、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在当地中小学空缺编制内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优先安排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生源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满或超编的县(市、区),可向省编办申请下达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省编办根据该县(市、区)教师自然减员情况逐年核销周转编制。如生源地未按规定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县(市、区)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录用考试。

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就业

    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参加省、市、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新教师招聘录用考试,按协议到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

    省教育厅加强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沟通,掌握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积极组织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省属高校附属中小学申报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和山西毕业生网及时发布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举办多种形式的双向选择会,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通过面试(讲课)考察或其他方式进行双向选择,同时考察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和政治思想表现。免费师范毕业生也可在本省范围内自行选择中小学校,签订就业协议。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选择生源地市、县(市、区)中小学校任教。

积极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派遣工作

    省教育厅于每年5月底以前将签订了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单反馈培养学校,每年6月20日以前将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单反馈生源地教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已落实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岗位下达全省中小学校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专项进人计划,省教育厅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培养学校统一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省教育厅后,再分别迁转至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当地户籍管理部门。

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原则上在公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在协议规定的任教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省公办中小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违约免费师范毕业生按照《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处理。

    省教育厅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情况由其档案管理部门记入人事档案。

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

    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指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要严格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刻苦钻研,锐意进取,尽快成长为优秀教师。

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履约情况督查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对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省教育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履约管理不严的市、县(市、区)和学校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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